元件組合裝置制造許可證條件
元件組合裝置制造許可證專項條件(2019版)
E2.2.9元件組合裝置(注E-4)
本專項條件適用于元件組合裝置中的燃氣調壓裝置、減溫減壓裝置、阻火器、流量計(殼體)、工廠化預制管段(注E-5)。
注E-4:元件組合裝置是指由管子、管件、閥門、法蘭、補償器、密封元件等壓力管道元件組合在一起具備某種功能的裝置,包括井口裝置和采油樹、節(jié)流壓井管匯、燃氣調壓裝置、減溫減壓裝置、阻火器、流量計(殼體)、工廠化預制管段。
注E-5:工廠化預制管段是指制造單位在工廠內根據施工設計圖將壓力管道元件焊接組裝后整體出廠的管道元件產品,不包括安裝單位在施工現場進行的管道預制。
E2.2.9.1人員
E2.2.9.1.1質量控制系統(tǒng)責任人員
制造單位應當配備設計、材料、工藝、焊接、熱處理(需要時)、無損檢測、耐壓試驗、理化檢驗、檢驗與試驗、設備管理等過程的質量控制系統(tǒng)責任人員。制造單位的設計、工藝、焊接質量控制系統(tǒng)責任人員應當為理工類專業(yè)人員,具有助理工程師職稱和相關產品制造工作經歷。
E2.2.9.1.2技術人員
制造單位的技術人員不少于5人。
E2.2.9.1.3無損檢測人員
制造單位配備射線檢測或者超聲檢測П級人員不少于2人。
E2.2.9.1.4理化檢驗人員
制造單位配備具有力學性能、化學成分分析能力的理化檢驗人員不少于2人。
E2.2.9.1.5焊工
制造單位焊工不少于2人。工廠化預制管段制造單位焊工不少于6 人。
E2.2.9.2生產設備與工藝裝備
工廠化預制管段制造單位,應當具有自動埋弧焊機至少1臺、氬弧焊機或者CO2氣體保護焊機不少于2臺、彎管機至少1臺、熱處理爐至少1臺、電加熱器不少于2臺(套)。
E2.2.9.3檢測儀器與試驗裝置
E2.2.9.3.1理化檢驗儀器
制造單位應當具有化學成分分析裝置或者定量光譜分析儀,便攜式硬度計不少于2臺。工廠化預制管段制造單位還應當具有材料試驗機。
E2.2.9.3.2無損檢測儀器
工廠化預制管段制造單位應當具有射線檢測儀器不少于2臺,超聲檢測儀器不少于2臺。
E2.2.9.3.3零部件及產品性能檢測儀器
燃氣調壓裝置、減溫減壓裝置制造單位應當具有閥門性能調試與檢測儀器。
E2.2.9.4 設計能力
1) 制造單位應當設置產品設計部門,配備設計人員不少于3人。設計人員應當具有助理工程師職稱和相應設計能力,掌握所制造產品的標準技術要求、產品結構和強度安全性能要求,能夠進行強度校核等工作。
2) 組合裝置制造單位不具備設計能力時,可以委托有相應壓力管道設計資質的單位設計。
E2.3換證業(yè)績
制造單位在許可周期內應當有持證級別產品的制造業(yè)績,并且按照安全技術規(guī)范要求進行型式試驗、制造監(jiān)督檢驗。許可周期內無產品制造業(yè)績時,按照首次申請取證或者增項處理。
申請本規(guī)則3.6.3.2條“自我聲明承諾換證”的制造單位,許可周期內持證級別產品的每個品種(產品)的生產業(yè)績不少于5批,并且按照安全技術規(guī)范要求進行型式試驗、制造監(jiān)督檢驗。